一、什么是洗钱?
洗钱是指为了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【洗钱罪】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(一)提供资金帐户的;
(二)将财产转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(三)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;
(四)跨境转移资产的;
(五)以其他方式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二、警惕常见洗钱手段
通过境内外银行帐户过度,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;
通过虚拟货币、网络赌博、网络直播打赏等方式进行洗钱;
通过地下钱庄,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;
通过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,掩饰洗钱行为;
利用别人的帐户体现,切断洗钱线索;
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,避免引起银行关注;设立空壳公司,作为非法资金的“中转站”;
通过买卖股票、基金、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,将非法资金合法化;
通过购买房产、彩票进行洗钱;
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等。
三、共筑反洗钱“防火墙”
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;
不访问赌球博彩等非法网站;
不出租出借或者售卖自己的帐户、银行卡和U盾;
不要为身份不明的人员代办金融业务,如代理开户、代办开卡、代办取现或转帐等;
不协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、本人金融帐户等方式转移赃款;
警惕通过网络聊天工具、荐股软件等平台三部的虚假投资理财,切记“三要、三不要”,要理性、稳健、警惕,不要侥幸、冒险、盲目,天上不会掉馅饼,掉下来的不是“圈套”就是“陷阱”,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,还可能是投资骗局;“收益丰厚、条件诱人、名额有限”都很有可能是诈骗;
“眼见”≠“真实”,新型AI技术花式诈骗防不胜防,多重验证,确认身份,不要未经核实随意转帐汇款。
四、案例分享:
赵某出资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,并聘请李某为公司管理人。赵某和李某同谋,以区块链、大数据、云计算等网络热词作为卖点,通过口口相传、参展推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交易平台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。
为了将非法获得的资金合法化,李某提供多张本人及其亲属的银行卡,接收赵某实际控制的多个帐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。之后李某用非法获得的资金购置高档别墅、保险产品、高级汽车后,再通过转移、变卖,从而将资金“洗白”。2年内赵某和李某向近万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超5亿元。最后赵某和李某被法院判处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,并判处有期徒刑2年,罚金60万人民币。